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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 :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 :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 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 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 银行协定》,1947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 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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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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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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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
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974 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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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长久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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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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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 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家:地位具有特殊性,作为合同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主权者身份,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5)单独关税区: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特征: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季候;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具备基本的法律能力: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 年 12 月成立。职能:制定规章的职能,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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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集团: 1945 年 12 月成立,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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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主要机构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职能有: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通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特征:
**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为有形动产;
**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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